近年来,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不断发展,推动以数字平台为核心的平台经济成为经济发展中创新最活跃、增长速度最快、影响最广泛的领域。与此同时,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滋生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序现象,如平台“内卷式”竞争、滥用平台规则以及平台内的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行为,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针对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特有的多边市场、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性,以及生产要素数据化、市场结构生态化、竞争手段算法化等挑战,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及时回应,有力维护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大亮点解读
一、完善平台经济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方面,细化并增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常见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将原法中“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细化完善为“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增强法律指引性。二是增加对违法获取其他经营者数据行为的规制,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增加对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的规制,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及时回应实践中平台经营者的突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增加第十四条,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导向,遏制资本无序扩张导致的低价倾销乱象(如“一口价”模式),推动平台竞争从价格战转向服务质量优化。二是增加第十五条,明确“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重点解决电商、网约车等领域存在的平台滥用优势地位压价、挤压中小经营者利润空间等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优势地位”的认定不以市场份额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经营者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
二、发挥平台经营者在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积极作用
在数字经济时代,具有显著市场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在平台经济运行中处于核心的地位,通过数据、算法进行资源配置,形成约束平台内经营者及用户的“私权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紧扣该现实基础,发挥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处置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该条款第三章聚焦“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也表明了赋予平台经营者监督和管理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职责和义务的态度。
三、明确平台经济领域相关主体的完备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涵盖平台经济领域的多重经营者,明确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一般经营者,第二十九条明确“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平台经营者,第三十条明确“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平台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还可根据第三十一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望:平台经济领域新适用的重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的适用区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平台经济的具体适用容易产生与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的竞合问题,需关注其与相关法律的协调。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遏制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自由竞争。从实践层面,适用反垄断法的违法性认定标准更高、处罚力度大;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性门槛较低、处罚力度轻,可以更好地防微杜渐,实现低成本的敏捷治理。其次,在与电子商务法的协调中,应当认识到二者之间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可以在电子商务领域优先适用后者。除此之外,在规制平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时,还需要做到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部门法的协调。
二、明确平台经营者管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亮点,在于发挥平台经营者治理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作用,同时也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对于内部市场竞争特殊的管理权限。作为兼顾市场经营者和市场管理者的特殊主体,平台经营者存在滥用管理权限以实现自身经营利益的动机,因而需要划定其权限的边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平台经营者应当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以适当的惩戒和激励措施,既督促平台经营者积极履行管理的义务,也限制其管理的正当性范畴。
三、不断细化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
将规范平台经济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融入既有的法律实践,需要法律进一步解释和细化。从条文来看,“利用平台”“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新引入的概念及其在法律条款结构中的定位,均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加以阐释。从分析框架来看,新型的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规范层面的违法性认定要素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标准需要在平台经济领域内进行充分阐释。
作者:王玉辉 郑州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最新要闻
ZUIXIN
YAO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