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实务问答
 
2024-04-07 11:40:17 来源:浙江网信网   

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为更好服务浙江省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结合咨询情况,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省网信办)发布工作实务问答。

1、数据处理者如何提交评估或备案材料?

答: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提交材料,系统网址为https://sjcj.cac.gov.cn,具体使用说明见系统首页《用户手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其他不适合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可以采用线下方式申报,要求与之前一致。

已经通过线下方式提交安全评估申报、标准合同备案材料的,不需要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进行重新提交。

2、申报材料要求有哪些变化?

答:《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对需要提交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表、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了优化。请数据处理者特别注意对于申报表、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包括字体、段落、页面设置等。

3、数据处理者如何确认符合何种申报情形?

答:《规定》明确了两种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请在材料中明确所属情形,无数据支撑或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受理。

4、如何计算“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答:计算周期为自当年1月1日起至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日,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

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5、哪些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答:下列六种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是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二是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三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五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其中,第三种至第六种条件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

6、浙江省网信办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的查验时间需要多久?

答: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省级网信办在数据处理者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查验。

7、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补充完善材料的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对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省级网信办自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完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材料的,可以终止本次备案程序。

8、相关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如何参照执行?

答:2022年7月7日公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2023年2月22日公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规定》。

9、目前浙江省网信办提供何种咨询方式?

浙江网信办已通过微信公众号“网信浙江”公布咨询电话:0571-81051250 、81051900(工作日9:00-11:00,14:00-16:00,来电咨询请明确来电单位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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