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新剧,一晚上就好几亿的播放量?这种“宣传”,以后可能就要被罚款了。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与大众息息相关的主要有几点:一是明确将网络剧片、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纳入管理范畴,“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二是明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和欺骗。
图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修订工作基础上起草的。
“34号令”于 2004年8月20日起生效实施,对于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34号令”予以修改也就势在必行。
图源:视觉中国
这些年来,“网生”内容的制作水准越来越高,相比传统电视剧,网络视听内容的题材更多元、互动更多样。但同时,大量的网生内容也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情况。
今年6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对网络剧片正式发放《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这意味着网络剧片,只有正式获得“网标”才能在相应的网络平台上线。不少从业者认为,“网标”时代的到来,能更激励激励网络剧片精品化。
而此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从管理对象的角度,再次明确了网络视听内容的“地位”和“义务”。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
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明确指出:“经纪机构组织演员、嘉宾、网络主播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组织他人从事网络视听节目上载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图源:视觉中国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节目制作经营的行为规范。
其中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对于视听内容传播过程中,大众槽点较多的虚假宣传、买卖收视率、水军控评等现象,本次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例如第二十条中就指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对于大家都特别关心的片酬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图源:视觉中国
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
而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 个人的配合义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上述“对节目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七条,可以做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 批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那些搞水军控评、买卖收视率和点击量、操控平台打分的经营主体或个人,可以准备“瑟瑟发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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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征求意见稿,很多网友表示支持,更多人希望的是能尽快“落实”,避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记者从国家广电总局官网了解到,本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写信、发邮件、传真等四种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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